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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铜仁市传统村落资源丰富,现有114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位居全省第二位。保护好、发展好这些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对延续历史根脉、坚定文化自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步伐加快,受保护资金保障不足、村民主动保护意识淡薄、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因素影响,部分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受到破坏。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铜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际的地方法规。”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的说明指出。

  为此,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并于10月3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过多次多方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并审查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铜仁市实际”,并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条例》立足铜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可操作、能落地、有特色的保护管理措施。《条例》共五章33条,分为总则、保护与管理、利用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管理部门职能分散交叉、监管职责不清的现状。为理顺保护管理体制,《条例》分别规定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县级责任主体、乡级具体负责、村级协助配合的保护机制。同时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作了细化。

  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条例》按照整体保护的要求,列举了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六类保护对象,力求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设置编制保护规划、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牌、建设管控要求4个环节的保护措施。

  传统村落能够留存至今,过去离不开群众的世代守护,今后仍要依靠他们继续支持保护工作。因此《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维护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在保持传统风貌不变的前提下,村(居)民可以对传统建筑内部装饰和生活设施进行改善,提升居住品质;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因保护需要导致村(居)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保护好传统村落的同时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和发展。《条例》规定了传统村落利用与发展的要求,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现状,指引传统村落利用发展方向,明确鼓励、支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方式,还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条例》还在不违反相关上位法的前提下,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改变传统建筑风貌,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或者破坏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建设或者设置易燃易爆场所,擅自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设置相应的罚责;未设定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其违法行为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11/t20241114_86073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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