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焦点访谈 > 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会后,起草小组赴遵义市调研征求意见;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采纳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将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相对集中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有的专家提出的“对应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法制审核的情形进行明确”的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四种情形,要求“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条例(草案)在第十四条后增加“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减少重复检查和无效检查”的内容;在第二十一条增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规定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证件”的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导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作为第二款,回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增加公正文明执法的约束性内容和加强培训、提高公信力方面的内容”建议。(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11/t20241114_860713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