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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8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第6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组成人员认为,对固体废物的处理,直接体现一个地区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需要通过立法保障上位法各项规定和省委工作要求的落实。《条例(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体现了上位法的原则要求,立足我省实际,重点突出、结构精炼,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中,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一、关于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方面。建议在第六条第二款中增加“教育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

  二、关于强化宣传教育方面。建议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实验室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分类处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三、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方面。建议在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四、关于推进食用菌废弃物利用处置方面。建议将第十五条中的“食用菌菌糠菌渣、食用菌菌包膜”表述修改为“食用菌废弃物”。

  同时,单独增加一条,表述为“产生食用菌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加强食用菌种植区域及其周边环境管理,及时把不能自行回收利用的食用菌废弃物转运到综合利用企业或者指定的临时集中堆放场。”

  五、关于加强畜禽粪污治理方面。建议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分两款表述: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推动畜禽粪肥就地消纳、就近科学还田利用。

  六、关于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建议在第十八条后,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作为支持绿色转型发展的依据”的内容。

  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方面。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表述,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法报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使表述更符合法律规定。

  八、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建议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分三款表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优先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禁止占用生态空间和生产空间转移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九、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表述,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制度机制。”

  同时,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表述为:

  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当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等规定,在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协同处置相关固体废物。

  此外,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的结构、条款顺序、文字表述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我们将这些意见和建议一并转交给法工委,供下步修改时参考。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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