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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档案局局长 苏雨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二十五年来,对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也亟待调整修订。一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引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相继颁布实施,《条例》修订恰逢其时。二是2018年机构改革实行局馆分设以来,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也面临档案机构职能职责作用履行不充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档案信息化建设滞后、基层档案工作力量薄弱、人才队伍断档断层等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修订尤为迫切。三是对照新修订的“一法一例”,我省现行《条例》中没有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在档案开放期限、档案移交期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与新修订的“一法一例”规定不一致,《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二、起草与审查情况

  今年2月4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于春节后即组织开展《条例》修订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同步介入指导,共同开展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召开10余次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全省档案系统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专程赴国家档案局请示指导意见。历时5个月,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认真履行审查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查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于2024年8月5日经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61条。相比原条例8章57条,修订后条款新增33条,删除原条例条款25条,修改原条例条款32条,合并修改减少4条,重点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

  一是突出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档案工作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增加“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二是突出强调各级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并向基层延伸。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馆职责,细化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档案工作职责。

  三是突出强调抓好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增设“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红色档案调查和收集工作,建立专题目录和数据库”的规定。明确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做好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

  四是突出强调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各级政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内容。

  五是突出强调加强档案安全风险防范。增设档案安全风险防范专章,明确档案安全主体责任、档案库房和实体安全、档案信息安全、涉密档案管理、异地异质备份、委托服务安全等内容。

  六是突出强调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增设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检查内容、调查和处理方式、工作报告制度、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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