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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启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修订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修订草案涵盖档案“收、管、存、用”四环节,突出对专业档案的保存与利用,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和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对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省直相关部门、市(地)人大(工委)和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通过东北网、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黑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机关和企业座谈会,赴兄弟省份学习考察,并深入鸡西市所辖县区、乡镇、村屯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认真修改。9月27日,就条例有关内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汇报,并按照指导意见再次对修订草案修改完善。10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了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0月18日,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共9章61条,在原有基础上新增1条,删除1条,修改28条。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修订草案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删去,修改为《黑龙江省档案条例》,更好对标了上位法。条例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利用、育人资政等档案工作全方位全链条各环节,《档案条例》名称相较《档案管理条例》更为精准。

  二、关于建筑档案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设一条对建筑档案归档留存的特别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开发“五方”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报送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档案馆建设

  基层提出馆藏容量不足,难以做到“应收尽收”。针对这一问题,作出加强档案馆馆舍建设,建设规模应当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并预留拓展空间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档案便民利用

  为进一步便利民生档案查询和利用,细化补充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为利用档案提供更加便利、更加人性化服务等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

  五、关于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补充完善了应当按照数据共享标准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规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档案信息资源交互共享,与电子政务平台互联互通、互信互认等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档案,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未按照规定对档案进行开放审核等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专委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以上报告及修订草案修改稿,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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