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动态 > 正文

关于《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2009年制定,并历经四次修正,在规范我市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包括我市在内的一些地方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内容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限期纠正。因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的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须的。同时,随着出租汽车新业态网约车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现行条例只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客运管理,其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需要。为了规范网约车管理,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网约车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进行规范,并根据国家、省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要求,对现行条例内容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现行条例只规范本市市区(不含阿城区、双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的客运管理。为了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条例》将阿城区、双城区和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并纳入适用范围予以调整。同时,考虑到市、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条例》对主管部门职责作了原则表述,具体职责分工由市政府确定。同时,为了适应网约车新业态发展需要,《条例》增加了网约车管理相关内容。

  (二)关于网约车管理。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的一种新业态,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冲击着传统巡游车。调研中,对网约车管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方面网约车经营者和有关专家认为网约车数量规模应实行市场调节,另一方面巡游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认为应对网约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从外地对网约车管理经验看,南京、武汉、西安、济南、大连等地采取网约车运力控制政策,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厦门等地采取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政策,但实行市场调节政策的绝大多数地方也因网约车饱和而暂停网约车许可办理。从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看,为保证客运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网约车运力进行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坚持适度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并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每年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运力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规定是考虑,由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网约车和巡游车之间的竞争格局,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改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制度。2010年前,我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承包人因合同约定的车辆经营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突出矛盾。为妥善解决车辆经营权纠纷,制定我市现行条例时将车辆经营权规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制定,2021年第二次修正),未将车辆经营权设为行政许可。为了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车辆经营权纠纷已基本解决,因此《条例》取消了车辆经营权行政许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制度。在车辆经营权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车辆经营权采取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同时,为加强车辆经营权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并规定了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另外,为强化行业退出机制,规定了交通部门应当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情形。

  (四)关于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转变管理方式,运用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办法,提升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条例》规定,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客观评价、安全营运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和标准,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奖励、核减、延续经营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延续经营、网约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以及驾驶员奖惩的依据。同时,规定了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3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8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6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0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