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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人大:“小快灵”立法守好未成年人住宿“安全门”

发布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自今年8月30日起,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这是继2023年作出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后,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再次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对新业态开展的又一次“小快灵”立法实践。

  回应社会关切,让网约房走出监管“灰色地带”

  “这个《决定》好,我们都支持!”对长期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宿迁市人大代表、泗阳县春晖民间助学协会会长张矾来说,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在线选房、电子支付、密码解锁、无需见面……这几年,网约房凭借这些优势迅速爆火。然而,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监管滞后,网约房安全风险问题也频频曝出。

  “未经有效监管的网约房无法落实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等‘四实’制度,极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宿迁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加强网约房规范、监管,使其成为“安全房”“阳光房”十分必要。

  此前,宿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已经探索加强网约房监管。公安机关接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全方位摸底排查的同时,推动建立网约房档案,落实常态化监管;检察机关对涉网约房案件开展分析研判,将有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解决;审判机关以个案裁判禁止经营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这些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宿迁市人大代表、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蔡小菊看来,网约房监管最大难点,在于其属新业态,监管“无明确法律支持”。“比如,旅馆酒店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负有法定责任,网约房也需要。”蔡小菊说,“在走访联系群众过程中,大家也都建议立法规范。”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将《决定》纳入本年度“小快灵”立法项目,坚持规范新业态发展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并重,总结了宿迁市在未成年人保护及网约房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并将其融入法条之中,以“小快灵”立法让网约房走出未成年人保护“灰色地带”。

  着眼问题解决,让经营者担起社会责任

  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共十条,包括适用范围、网约房的定义、网约房接待未成年人的条件、网约房经营者的义务、网约房入住人员的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及网约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针对新业态定位不清晰问题,《决定》开篇明确:本决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接受预定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及依法依规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已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网约房依照旅馆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对于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网约房,《决定》详细列出了可以接待未成年人的条件和情形,即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盗、视频监控、身份识别设施。

  此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网约房不得放置烟(含电子烟)、酒和成人用品等不适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用品,不得提供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服务。

  “《决定》就是经营网约房的规范,怎么做一目了然,我们对照执行就可以。”宿迁市区一家网约房经营者表示,正根据《决定》开展自查自纠,不折不扣履行经营者的义务。

  《决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信息,并即时向公安机关传输。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应当询问、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日;接待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

  “我们追求的是解决现实问题,所以避免‘大而全’,做到条款‘少而精’。”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辉说,“《决定》虽然只有短短十条,但是条条对准问题,实用、管用。”

  推进贯彻实施,让各方力量有效参与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常委会依照地方性法规“三进三入”有关规定,构建起人大推动、行政执行、司法适用、监察保障、全民遵守的贯彻实施格局。

  当前,《决定》在宿迁群众中知晓率已经很高。“立法过程中征集了大家意见,审议通过后报纸、电视、网上也一直在宣传报道。”市民陈泽宇说。这种立体化、场景化宣传引导,切实增强了网约房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家长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绿色、阳光成长的社会环境。

  “未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登记、核验和传输相关信息,或者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而又严厉的处罚措施,切实增强了《决定》的刚性约束力。

  《决定》第七条强调,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登记、核验和传输相关信息,依法查处网约房经营者违法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第九条规定,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决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孩子的事都是大事,这项立法立到我们心坎里!”多位接受采访的家长对《决定》施行后将带来的改变予以期待。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8/t20240802_438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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