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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蓄能,“点亮”备案审查四川辨识度

发布时间:2024-07-3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7月27日,《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俊在会上报告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有关情况。

  据悉,第一次审议结束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立法专家征求意见;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会同省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进行专题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7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直面问题健全工作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不统一、沟通机制不畅通、审查重点不突出等问题。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主体,增加一款:“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的机关负责报送备案。”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系统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的要求,增加一款:“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范围,应当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完善移送审查机制,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并移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审查。”

  为突出审查重点,条例草案修改稿从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三个方面,明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情形。

  

  信息化建设为备案审查持续“加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督促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全面准确录入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条例草案修改稿采纳了以上建议意见,为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建设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完善在线提出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平台功能,拓展信息平台的数据收集和立法服务功能”的内容。为提高数据库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两款:“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本系统信息化平台与数据库的接口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各信息化平台中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做好数据库中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清理、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规范性文件信息。”

  

  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的备案审查职能作用,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稿采纳了以上建议意见,为强化相关专工委审查职责,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等工作的情况纳入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内容。为强化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将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修改完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等情况。”

  

  对敷衍者强化责任追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加大备案审查监督刚性,对不按要求履行备案审查等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稿采纳了以上建议意见,增加了一条规定: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要求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书面审查意见的;不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议结果修改、废止、清理、撤销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数据库中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清理、更新等职责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414/202407/t20240729_46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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