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广播 | 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今年9月1日起实行
今天(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74条,突出营商环境优化,强化数字化安全监管,同时为适应行业发展新趋势,凸显立法为民,明确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为江苏交通运输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规支撑。
现行条例自2013年4月1日施行以来,仅于2017年进行了修正,而201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进行了3次修改,交通运输部也制定、修改了多部规章,随着国家在道路运输领域已经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了一批罚款事项,我省亟需作出相应修改、调整,支撑和保障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要求在我省落地。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市场准入、政务服务等工作重点,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譬如,在精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方面,条例明确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明确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聚焦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安全责任,条例突出源头监管、科技赋能。结合我省试点经验,要求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引导未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在用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加快安装。此外,对车辆智能监控设备使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闭环管理。
同时对于新涌现的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定制客运等新业态新模式,新修订的条例梳理固化我省实践经验,明确统筹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融合发展,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等。
条例凸显立法为民,对不同交通方式便捷换乘、货物换装、落实公交优先、公交智能化、精准化信息服务、客运停靠点设置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开展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测评的要求。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班车客运线路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为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条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政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在立足本省实际,推动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鼓励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客运站在保障客运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实施用地综合开发,拓展服务功能,向综合运输服务站(场)转型。同时,就深入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与其他地区的协作共进作出相关规定。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刘正则 编辑/汪泽)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6/t20240617_5712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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