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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从水源头到水龙头 江苏立法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

发布时间:2024-06-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张苏宁 喻婷)饮用水安全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增添法治保障。

  源头管理: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每年体检

  今年4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发布民意征集公告。统计显示,事关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水处理以及饮用水水质净化设施与消毒设施设备配备等问题受到群众普遍关注。

  《条例(草案)》结合江苏省实际,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细化了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事项。集中式供水方面,明确将规模供水加压泵站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等新型供水方式纳入集中式供水进行管理,针对国家建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制度,但没有对许可条件作统一规定的情况,明确了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许可条件,对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处理工艺等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草案)》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其患有国家规定的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者为病原携带者的,应当立即停止其从事供、管水工作。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进行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并定期开展相关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次供水:相关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

  考虑到江苏各地高层建筑较多、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等情形,《条例(草案)》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同时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供水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巡查、维护以及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查验登记、水质检验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要求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水质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涉水产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日常维护设备

  近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市场上兴起,逐渐受到市场青睐。《条例(草案)》强调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许可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废旧材料。此外,还规定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涉水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同时对标签和说明书作出具体规定。

  为切实加强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明确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等信息,同时考虑到各地发展情况不同,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强化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求卫生健康、城乡供水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就投诉举报、应急处置、信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此外,《条例(草案)》从江苏实际出发,在深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等违法行为审慎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体现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6/t20240617_571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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