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韦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特殊药品报销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加快特殊药品报销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建议
为了保障参保群众的用药需求,解决部分新增药品入院难问题,从2019年起,省医保局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遴选临床急需的谈判药品纳入特殊药品管理,并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五定”管理,患者群众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通过指定医师开具的特殊药品用药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特药医保药店购药,并纳入医保支付,按住院待遇标准报销。
2021年,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的问题,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按照文件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遴选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贵州省为特殊药品目录)。目前,各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均不同,且国家信息化系统尚未开发“双通道”药店异地购药直接结算功能模块,因此贵州省特殊药品还不能开通跨省药店购药直接结算。
为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利益,解决我省特殊药品跨省使用时能医保报销。2023年,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号),明确“参保人员在异地‘双通道’药店购药费用,可按参保地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参保群众可将相关费用拿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推进“双通道”药店购药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满意度。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1/t20240110_83514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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