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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吴映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提高统筹层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实行省级统筹”的建议

  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有利于扩大人群共济范围,增强制度抗风险能力,促进政策规范统一和待遇保障公平,消弭地区间差距,实现协同发展。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明确了医保统筹单位原则上为市(地)级以上行政区,也可以为县(市)级。目前,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市级统筹,在市(州)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了政策制度、基金管理,实现了基金统收统支。一是全面做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了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政策、经办服务等方面的统一。目前,我省市级统筹充分实现了市(州)内的完全统一,与部分省份相比,基金管理更加规范、待遇政策更加优化,有力解决了因区域、群体不同带来的政策碎片化、待遇不统一等影响群众医保获得感体验感问题。二是推动全省待遇政策逐步统一。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及大病保险政策基本统一,待遇差距逐步缩小,全省统一了32个慢特病门诊保障待遇。三是建成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2021年8月30日,我省10个统筹区全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成为在全国率先全面上线运行的三个省份之一,实现了业务项目的经办一体化、治理一体化、服务一体化、协同一体化。为从省级层面总揽全局,推进医保经办服务全省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实现全省统一经办服务规程。印发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保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3号),从参保服务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审核与结算、基金财务管理、统计分析、稽核与内控监督、信息管理、综合管理等八大方面进行了规范统一,经办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上述工作的推进为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积累了有益经验。但还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夯实基础。一是统筹区间待遇仍然存在差距。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统筹地区参保人数和缴费能力存在差异,医疗消费水平及基金支付能力也参差不齐,筹资政策和待遇标准都存在地区差异,从整体待遇来看,市(州)间在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上都有差异。二是经办管理力量不足。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以及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费用逐年攀升,医疗消费水平具有提高的必然趋势。同时,随着统筹层次提高和各省异地联网工作的推进,参保人员流动更方便,这将进一步刺激医疗消费,越来越多的参保人员将前往条件更好的医疗机构就医,但现有经办管理力量不足以应对群众越发旺盛的医疗服务需求,基金安全性受到影响。三是各市(州)基金运行情况差异大。从全省基金收支情况来看,各市(州)基金收支结余差异较大,基金收入、支出同比增长率差异大,基金当期结余、累计结余不均衡。同时,各市(州)在推行市级统筹的过程中,基金统筹模式上统收统支的力度不一,对省级层面归集基金,统一基金管理带来困难。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谋划推动省内制度政策规范统一,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积极稳妥推动省级统筹。一是补齐差异、促进规范。依托待遇清单规定,规范地方政策,将地方政策归顺到国家待遇清单范围内。二是优化政策、稳步统一。围绕各统筹区之间待遇差异问题,2023年拟进一步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政策,逐步推进差异性政策的相对统一。三是精心谋划、提出方案。2023年,我局申报的《贵州省实施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管理的可行性研究》被列为中共贵州省委重大问题调研课题,我们将结合课题研究结果,及时出台省级统筹有关指导性文件,有序推动我省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1/t20240110_83514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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