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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刘晓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稳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建议

  居民医保建立之初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调整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标准属于中央事权,由国家层面确定。2019年—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220提高至320元、财政补助从520元提高至610元,财政补助一直占总筹资额度70%左右,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来看,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2022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筹资水平的逐年提高,既是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与此同时,针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我省还通过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参保资助,以此减轻基层动员缴费的困难。

  二、针对“建立分段缴费、待遇机制”的建议

  基本医保制度遵循公平、普惠的原则,如按权益和义务对等的方式。若将同一制度内缴费和待遇挂钩,分为高、中、低三档,实际运行中将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是三档筹资标准及医保待遇,势必需要划分三个医保基金池,互相不得挤占、挪用。制度的碎片化,不仅会削减基金互助共济效能,而且也不符合医保大数据法则的前提。如果大多数人选择最低档缴费,从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金支付要求来看,中、高两档政策也是不可持续的。反之,亦然。二是疾病的发生是不可预计的,个人更是无法评估自身疾病风险程度。如按最低缴费标准购买了最低档的居民医保待遇,在发生重特大疾病时,自付及自费比例将大大提高。那医保以预防疾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财产损失的意义,将会大打折扣。

  我们也在积极研究可行且更为科学的城乡居民医保筹机制。近日,国家医保局赴贵州调研指导,召开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医保部门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政策专题座谈会。会上我们就“稳定缴费标准、学生儿童及成年人实行分档缴费制”等建议,从“对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不增加,并实行学生儿童及成年人分档缴费制”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国家医保局表示,一定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报告医保筹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群众普遍反映较大的个人缴费标准较高的问题,以期更好的稳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预期。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1/t20240110_83514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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