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38号建议的答复
黄航梅、萧家明、贲红雨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推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模式,参照城镇职工医保模式设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对缴费者当年未发生住院或者大病门诊就医等情形,建立缴费金额转结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覆盖面”的建议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至今,从无到有,从试点探索到全面覆盖,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和成效,截至2023年4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数达3655.01万人,参保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含大病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保持在70%左右。2003年,在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曾经建立过个人(家庭)账户,将参合群众自己缴纳的部分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账户储存起来,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这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养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扩大参保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
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2019年,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我省自2013年开始,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已经不再设置城乡居民门诊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施门诊统筹保障制度。一方面,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以上,全省封顶线在400—600元左右。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慢病、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021年,全省统一了32个慢特病病种,有效覆盖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常见病。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筹资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了制度保障能力,为完善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将保障范围进一步向门诊小病延伸提供了有力支持。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持续优化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获得感。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1/t20240110_8351444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4-11-2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高...
2024-11-24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监...
2024-11-24天柱县州第十五届人大...
2024-11-24西藏自治区国家通用语...
2024-11-24百名代表履职风采录|...
2024-11-24自治区文化产业协会第...
2024-11-24铜仁市沿河自治县人民...
2024-11-24自治区领导在拉萨市调...
2024-11-24
热门资讯
司法反腐力度空前:昨...
2020-07-09原平轩岗煤电浩然煤业...
2020-08-20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程...
2021-04-27新来的病人不用中药,...
2020-04-16中央重磅发声:加快错...
2021-01-1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
2021-04-27阳奉阴违的轩岗煤电公...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