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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李林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便民优惠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适当控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增长幅度,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减轻群众缴纳医保的压力”的建议(可参考502或572内容)

  城乡居民医保建立之初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调整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标准属于中央事权,由国家层面确定。2019年—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220提高至32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520元提高至610元,财政补助一直占总筹资额度70%左右。由此可见,国家规定筹资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来看,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2022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筹资水平的逐年提高,既是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为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我省还通过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给予参保资助。

  考虑到贵州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偏多,年年提高缴费标准,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我们也多次向国家层面进行反映。近日,国家医保局司局领导赴贵州调研指导,就如何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召开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医保部门专题座谈会。会上,我们就您提到的“建议适当控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增长幅度,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减轻群众缴纳医保的压力”等建议,一并进行了汇报。国家局表示,一定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针对“实行全国统一的‘三目录’,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建议

  目前,“三目录”(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中,国家已先行统一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基金支付范围,在此基础上,因各省(区、市)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不一,对于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国家则是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各省(区、市)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确定了本地的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项目目录。鉴于如上情况,为方便医务人员不受参保地目录所限,按习惯开展诊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范围、参保地待遇标准”的原则,以确保异地就医参保患者能享受便捷、合理的诊疗服务。

  目前,在建成并接入全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的基础上,我省已经实现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以及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尿毒症透析等5个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同时,根据群众需要,在省内增设了艾滋病、耐药性结核两个门诊慢特病费用跨市(州)直接结算。考虑到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及支付压力较大,目前暂未统一组织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跨省直接结算,待遇只能在参保地享受。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结合您的建议,一是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报告医保筹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群众普遍反映较大的个人缴费标准较高的问题,更好稳定城乡居民参保预期。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开展集中开展异地就医政策集中宣传,让更多参保群众知晓已经开展的直接结算政策,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做好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病种的增补工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1/t20240110_83514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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