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好百姓“养老钱”,省社保基金监管条例草案二审稿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9月1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兰作关于《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此前,2023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认为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对实现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切实提升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多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督监管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委关于细化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组成的规定、更好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修改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了基金收入监管,但缺少基金支出监管内容,建议补充。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依据、支出内容、支出程序等予以规范。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保卡管理中各方协同责任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增加了“会同医疗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等部门和机构”。即“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等部门和机构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应用与服务,拓展社会保障卡用途,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待遇享受以及补贴发放等的载体,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
强化暂停支付或结算的预防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同志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违规领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的规定,有利于及时防止社会保险基金遭受侵害,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二次审议稿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条作如下修改:一是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扩大,将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的范围扩大适用到医疗保险之外的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二是将暂停支付或者结算情形限定为“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涉嫌骗取且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三是明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四是就查证属实后的处理,作出与上位法相衔接的规定。
1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认为制定、出台条例势在必行,建议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条款、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社保人员的业务素养等;强化各方责任落实、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监督体系等,守护好百姓的“救命钱”“养老钱”。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43/64/13068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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