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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议进一步明确暂停支付或结算社保基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9月19日上午,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文件(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草案的提出,旨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管。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草案中的一些条例提出了修改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第十一条【数据共享】中应当明确负责的相关部门,做到明确和细化,建议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修改为“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

  此外,二次审议稿中也增加了关于基金支出监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依据、支出内容、支出程序等予以了规范;修改了关于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的预防措施。

  在关于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的预防措施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同志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违规领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的规定,有利于及时防止社会保险基金遭受侵害,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经研究,鉴于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的行为作出了可以暂停结算的规定,新出台的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按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据此,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作出修改:一是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扩大,将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的范围扩大适用到医疗保险之外的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二是将暂停支付或者结算情形限定为“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涉嫌骗取且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三是明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四是就查证属实后的处理,作出与上位法相衔接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43/53/13067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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