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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二次审议稿有啥新内容?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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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9月18日上午,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作关于《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人大街道工委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法定职责和交办工作、街道居民议事机制等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

  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

  今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制定条例确有必要,同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带队赴郴州、湘西和岳阳进行了调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对审议意见、调研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随后,常委会法工委、联工委同志赴省委编办就立法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省人大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9月13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关于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人大街道工委在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一审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人大街道工委的机构性质作出准确定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人员配备问题可不作具体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同志建议参照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对人员配备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法制委经研究,鉴于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人大街道工委的机构性质已有明确规定,二次审议稿据此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针对人员配备问题,二次审议稿根据沟通协调的情况,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配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力量。”“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关于法定职责和交办工作

  一审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人大街道工委所列职责和任务从法律依据方面作进一步梳理。法制委经研究,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职责所作规定较为原则,本次立法有必要结合本省实际对其进行分类并予以细化。因此,在遵循职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二次审议稿按照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定职责和接受交办的工作进行分别表述,进一步厘清了逻辑结构。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街道居民议事机制、加强人大街道工委自身建设和保障措施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1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尽快出台条例很有必要,具有可行性;建议借鉴外地及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高质量发展等。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43/64/13068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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