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大:以“法”之力助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工作人员向检查组介绍都兰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情况。
检查组现场查看湿地保护宣传彩页和管护台账。青海日报记者 乔欣 摄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千百年来,湿地构筑起中华大地的绿意空间,从江湖海滨到高原荒漠,它们重要却低调地存在着,蕴含生机、风光无限。青海省湿地面积712.39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2.64%,居全国前列。保护好湿地资源,重要性不言而喻。
基于此,省人大常委会把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作为今年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部“重头戏”。为此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至7月赴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实地检查,并委托其他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进行检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查验、随机抽查、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各级政府普法宣传和配套法规、标准制定情况,湿地保护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和执法、司法情况,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修复情况,同时通过检查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深入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推进普法宣传 加快构建湿地保护体系
自2022年湿地保护法颁布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实施座谈会,推动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湿地保护法。协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单位开展“依法保护湿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在干部群众中广泛宣传解读法律法规。同时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契机,发起湿地保护倡议,通过“环保世纪行”等宣传品牌,讲述“人与湿地”故事,督促出版湿地自然教育读本,综合运用“报、屏、网、微、端”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全省现有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隆宝滩4处国际重要湿地,19处国家湿地公园,32处省级重要湿地,首批认定13处小微湿地。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均设有独立的湿地管理机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
通过检查,检查组成员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了全省贯彻实施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的主要情况和成效:2014年,启动重要湿地监测评估工作,对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开展系统监测评估;2018年启动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基本查明全省泥炭沼泽面积和储量,为推进“双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2020年,成立青海省湿地专家委员会,采用“湿地+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的模式,开展重要湿地资源监测和保护修复技术研究;2021年,形成全域覆盖的湿地监测网络,常态化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实时掌握省内湿地资源和湿地生态演变情况……各项工作均在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规定范围之内,并受其监督。
完善法规制度 落深落细落实法定职责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扣法律规定,推动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早在2013年,青海省就创制性出台《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先后制定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重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个规章制度,起草编制《青海省湿地保护规划》《黄河青海流域湿地保护和修复总体方案》,发布湿地监测技术规程、重要湿地标识设计规范、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通则、小微湿地认定规范、湟水流域水生植物繁育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正在起草青海省国家湿地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湿地违规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办法、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学校认定和评估办法,不断完善具有青海特色的湿地保护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检查组成员认为,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推动了湿地保护从一般性保护向精细化管护转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青海省建立了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协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在湿地保护法实施以来办理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16件。各地严格湿地用途管制,先后开展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重要湿地违建违占等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违规占用湿地情况;通过“绕行、避让、减量”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了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人大环资委以及省级林草、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湿地保护法规对照整改、湿地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违规侵占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保护了湿地资源安全。”执法检查结束后,调研报告中这样写到。
紧盯短板弱项 提升湿地保护能力水平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针对青海省湿地多分布在江河源区、高原绿洲等生态敏感地带,湿地保护修复任务重、涉及面广、投资需求大、建设周期长的现实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工作短板,推动湿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
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和湿地保护条例,更加全面、有效地在法治轨道上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严格落实湿地保护法定职责。尽快启动《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入落实《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加快编制实施省级湿地保护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能力。进一步理顺湿地管理体制机制,压实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逐条逐项细化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健全完善湿地总量管控、确权登记、湿地名录和分级分类保护、动态监测评估与预警等重要制度,确保湿地保护目标和管理任务落地落实。
——切实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红利,全力推动《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落地落实,围绕“双重”规划重点布局,积极争取全国湿地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补助等湿地保护项目。继续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各地统筹多层级、多领域资金,着力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持续加大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建设力度。启动湿地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强化湿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融合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科学开展高寒退化湿地修复等专题研究,探索基于自然的湿地保护修复解决方案,支撑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有序推动湿地资源合理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保护与利用相结合,让人民群众享受绿水青山。制定湿地生态作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通过搬迁、移民、聘任管护员等多种方式对湿地形成空间保护。保护湿地是为了长远发展,合理利用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进一步完善湿地合理利用政策,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积极探索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优先、管经分离、特许经营、共享发展”机制,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生产和文化等多种功能。
执法检查告一段落,但“湿地保护”这一课题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加强跟踪监督,在法治宣传的同时讲好“环保故事”,弘扬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以“法”之力助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11-24/188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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