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10月23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数字赋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化、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机关运行保障以及对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要素进行统筹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依法保障、务实高效、绿色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运行保障有关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的预算保障、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工作,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工作,建立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保障机制,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能力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工作,建立市场化保障机制,提高机关运行保障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八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周边其他省份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合作交流,推进公务出行、能源节约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列入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等,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配置以及维修、后勤服务等进行计划管理。
保障机关自身运转、履行职责所需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以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事项需要使用经费的,应当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相关经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和周转住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办公区后勤服务、节能管理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本级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机关运行所需资产应当根据机关正常运行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有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集中统一管理资产制定指导目录,完善集中统一管理资产登记制度。
具备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通用办公家具。
第十六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保障机关用地需求,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关用地,土地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机关的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结合人员编制、办公与业务需要等情况,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共享后勤服务保障资源。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应当从严把关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不得违规新建、改扩建或者购置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确需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维修改造项目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办公用房使用成本绩效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闲置办公用房,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改造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场所等公益场所。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出租给同级其他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纳入统筹分配,不得自行出租、出借;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各级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应当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级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和更新,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配备标准和指标审批等实行综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下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标准和更新;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并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公物仓统一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共享共用范围,加强对公物仓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进资产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所需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机关运行保障资产公物仓制度,对闲置资产和大型会议、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的维修使用和盘活利用。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公物仓内的资产能够满足配置需要的,优先使用公物仓内的资产。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机关餐饮、公务出行、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等服务的集约化管理,建立跨系统、跨层级服务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机关运行实行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
机关运行实行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机关运行未纳入集中保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执行统一的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服务社会化指导目录,确定社会化项目评价标准,提升机关运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内部安全保卫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应急预案,做好集中办公区域保障应急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统一调配下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机关及其直属机关提供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减少、制止浪费工作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水、节约耗材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各级机关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机关能源资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加强机关能耗定额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推动建立机关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用能、用水定额指标作为制定预算支出标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指导监督本级机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食堂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的管理,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根据需求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机关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第六章 数字赋能
第三十二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集成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等相关数字化应用和数据,建设全省统一的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应用系统,并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应用,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办公用房数据库,推进办公用房图形化管理、智能化调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公务用车数据库,建立公务用车本级统一服务保障机制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机制,推广公务拼车、公务用车和高铁等公共交通组合出行等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推进机关运行保障资产公物仓数字化管理工作,建立机关运行保障资产入仓、在仓、出仓和使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节能降碳协同机制,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机关节能降碳监测、分析、评价、考核、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科学配置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机关餐饮、公务出行、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等服务集成,实现一网通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推进机关食堂结算互联互通,推广公务出差到机关食堂自行付费用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关事务数字化应用产生的数据等数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在本级公共数据部门指导下,依法归集、存储、更新机关运行保障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动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数据的共享,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机关运行保障有关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运行保障情况评议制度,征求服务保障对象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第三方测评,改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违反国家要求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和机关运行保障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出开支范围或者标准举办会议和组织活动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能源资源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机关事务局局长谢小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十分必要。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是落实两个更好服务的前提,科学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是机关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二是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去年9月,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机关事务工作,省两办印发《关于加快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先行的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出台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有利于转作风、正四风,更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是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但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有差距。通过立法规范机关内部的运行保障工作,厘清职责分工、理顺机制体制、总结固化经验、勾画发展方向,有利于填补我省地方立法体系的空白,有利于系统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全方位提高机关运行保障水平。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省机关事务局迅速行动,启动立法工作。一是全面系统准备。成立省机关事务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机关事务局联合成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强化立法协同,提升立法质效。组织在全省机关事务系统征集立法建议,全面梳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赴山西、上海、河南等已出台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的省市,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联合立法专班赴绍兴、丽水等地实地调研,向省直机关、11个设区市、11个设区市机关事务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立法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207条,结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条例内容进行针对性修改。三是充分论证协调。委托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专家团队对草案文本开展论证。在省司法厅的组织下,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围绕职责分工、经费保障、资产管理等内容进行了3轮协调,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沟通,累计召开各类座谈会、协调会10余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度重视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工作,今年5月在浙江召开了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立法工作现场会。8月底,专程赴北京作了沟通汇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给予充分肯定。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草案。草案已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43条,包括总则、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服务保障、资源节约、数字赋能、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关于草案名称。考虑到本条例以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具体工作为主,经反复研究,将草案名称确定为《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
(二)关于调整范围。一是明确调整对象为机关运行保障以及对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包含了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要素的统筹管理;三是明确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二条)
(三)关于经费使用。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作了明确;二是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作了明确;三是对机关运行保障需求的计划管理、事权财权相统一、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等作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四)关于资产管理。一是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二是要求依法严格控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在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三是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细化了办公用房等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要求办公用房等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应当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四是规定了机关运行保障所需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服务保障。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推进服务的集约化管理,建立跨系统、跨层级服务共享机制。二是要求推进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并开展集中保障。三是要求制定服务社会化的指导目录和评价标准。四是规定集中办公区域内部安全保卫和应急保障工作机制。五是规定属地政府要为上级机关及其直属机关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提供保障。(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资源节约。草案对节约型机关建设、能耗碳排控制、垃圾分类、杜绝浪费等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机关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建立机关能源资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等。二是规范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完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三是要求加强对机关食堂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的管理,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七)关于数字赋能。草案对资产管理数字化、节能数字化、数字化服务、数据共享等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物仓、机关节能数字化建设的具体措施,要求办公用房实行图形化管理、智能化调配,要求建立公务用车本级统一服务保障机制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机制,推广公务拼车、公务用车和高铁等公共交通组合出行等方式。要求实施机关运行保障资产实时动态管理制度。三是推进数字化服务,规定应当运用数字技术科学配置服务资源、推动服务集成、实现一网通办,并规定了“公务餐”改革内容,推广公务出差到机关食堂自行付费用餐等措施。(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八)关于监督管理。草案对加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作了规定:一是从人大监督、服务保障对象监督评议、第三方测评、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要求对机关运行违法违规保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责任,以及机关运行违反国家要求和本条例规定进行保障的责任作了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yjzj/202309/t20230928_96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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