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现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zjrd.gov.cn)、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3422;电子邮箱:zjrdfgwb@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办理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重点办理、检查督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高质量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理前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办理中及时与代表沟通,办理后抓好跟踪落实,把代表反映的民意诉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有效推动问题解决,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代表应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代表小组活动、进代表联络站等形式,认真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收集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全省各级机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应用,服务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承办、督办、评价等环节全流程数字化和闭环管理。
承办单位应当运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办理工作,及时将有关数据归集到数字化应用系统,推进部门业务协同,实现数据共建共享,提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代表不得利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有关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不得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向代表请托办理私事,也不得代人请托。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代表应当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聚焦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明确具体,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或者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格式书写,亲笔签名后与对应的电子文档一并提交。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的,应当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由代表本人确认。
第十四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五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撤回后,对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终止。
第十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当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参加代表主题活动、进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列席代表座谈会等途径,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支持代表常态化履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密切联系代表,支持代表提出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梳理代表提出的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代表做好提交工作。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通过组织开展代表履职培训、召开政情通报会等方式,使代表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要求,深入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当地社情民意,提升代表民情收集和转化能力。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强化审核把关,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邮寄、电子推送等方式,及时向代表提供参阅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为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奠定基础。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其中,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代表提出或者经代表同意,对于内容宽泛、针对性不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承办单位研究参阅,不作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会后由省有关部门及时交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第二十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的单位说明情况,由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转办协调工作。其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转办协调工作。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代表。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规范办理程序,强化工作考核,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代表满意度和问题解决率。
第二十四条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并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协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二十七条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主办单位组织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参加。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以下情况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时间安排、工作措施、责任部门等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对供承办单位研究参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可以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说明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或者工作规划的,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抓好跟踪落实。承诺解决事项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并按照要求录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
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督办台账,由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领办,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前应当就答复内容与代表进行充分沟通。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具体诉求,以清单形式逐一回应,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对办理工作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第三十二条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
再次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抄送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还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答复内容及吸收采纳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办理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每年选择若干件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拟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
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类别确定,可以是单件,也可以是内容相近或者相关的多件。
第三十六条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制度。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代表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组织协调。
第三十七条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重点办理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专题推进会、座谈、走访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答复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督办方案,通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和代表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应当一并报告代表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代表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情况。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四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意见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开展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活动、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或者组织代表视察、评议、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应当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和代表公开。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代选任工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起草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于1994年12月19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016年两次予以修订,对于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3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新形势新实践的发展,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对代表建议工作提出很多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有必要对这个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推动省人大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一)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上位法和全国人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对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代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建议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对代表建议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代表建议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2019年先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推动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二)落实省委对人大代表工作重要部署的需要。省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多次研究和部署人大代表工作,明确提出新任务新要求。2019年8月召开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扎实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出明确部署,强调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代表建议。2019年出台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对代表建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以来,易炼红书记对代表建议工作多次作出指示,强调要“增进‘一府一委两院’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主动融入基层民主实践,厚植民意基础”,“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都要高度重视代表工作,促进代表知情知政,认真办理代表建议”。
(三)推动省人大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代表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新要求认真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形成了围绕建议办理工作开展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活动、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厅局上门督办、专门委员会对口督办、对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专题视察等项工作制度,以及代表反馈不满意件专项督办、建议办理分级负责等项工作举措,取得了较好成效。全省各地也开展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探索。我们认为有必要将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将其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充分研究吸纳、充实完善到修订草案中,持续推动提高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代选任工委会同法工委组建修订工作小组,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收集整理兄弟省市有关法规情况,先后赴贵州、湖南2个省以及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台州5个设区市实地调研,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发出通知,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相关部门等107家单位的意见。就修订中的有关情况,还专门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进行了研究对接。修订工作小组十多次对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讨论,逐条逐句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代表法、组织法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学习借鉴全国、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为目标,以探索解决代表建议提出、交办、承办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为路径,着力提出立足工作实际、着眼实用管用、体现浙江特色的具体工作举措。在提升大会期间代表建议质量上提出精准表达诉求、完善负面清单、改进联名附议、开展履职培训、保障知情知政等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七条)。在提升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数量和质量上提出来源途径、明确交办机构与交办时限、强化服务保障等要求(第十六、十九条)。在提升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上提出实行分级负责制、规范答复类别、采取清单式答复、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帐、改进代表评价方式、强化不满意件处理等要求(第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在强化数字赋能上提出完善代表建议数字化应用系统、推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等要求(第七条)。修订草案共44条,比原规定增加了13条,分为总则、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承办、重点办理、检查督促和附则等7章。
(一)比照原规定,增加了13条,主要内容如下:
1.新增代表建议工作总的原则(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新增落实“两个联系”的内容(第五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机关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代表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建议工作的重要遵循。在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方面,要求承办单位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办理前听取代表意见,办理中与代表沟通,办理后抓好跟踪落实。在代表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方面,通过调研、视察、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收集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基础上提出建议。
3.新增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第七条)。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代表建议数字化应用系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服务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各环节全流程数字化和闭环管理。对省人大代表和各承办单位运用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等也提出要求。
4.新增作风要求(第八条)。从代表提出建议与承办单位办理建议两个角度出发,要求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牟取个人利益。
5.新增鼓励代表提交闭会建议(第十六条)。明确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鼓励代表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及时听取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参加代表主题活动、进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列席代表座谈会等途径积极提出建议。同时,从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三个层面,对鼓励代表提交闭会建议提出要求。
6.新增代表建议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帐制度(第二十九条)。明确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或者工作规划的,应当建立答复承诺事项台账,做好跟踪督办,构建工作闭环,助推建议问题解决。
7.其他新增的内容。一是在提出环节,新增代表团建议的提出程序(第十二条),新增代表建议撤回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二是在交办环节,吸收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在会同办理基础上新增分别办理的规定(第二十条)。三是在承办环节,新增对于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新增代表团建议的答复要求(第三十条),新增代表不满意件的处理(第三十二条),新增公开与保密要求(第三十四条)。
(二)比照原规定,修改完善了11条,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代表提出建议的具体要求。“内容高质量”是“办理高质量”的前提。为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质量,明确代表提出建议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注重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政策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完善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7种情形(第十一条);对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程序作出规范性要求,强化附议代表责任意识(第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代表履职学习、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第十七条)。
2.完善代表建议交办工作。根据工作实际,修订草案总的规定代表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其中,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代表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第十八条)。为加大代表参与建议办理工作力度,明确代表建议的交办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代表;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第二十一条)。
3.完善代表建议承办工作。总结我省经验做法,明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规范办理程序,强化工作考核(第二十三条);要求承办单位答复前务必与代表沟通,应当根据代表建议具体诉求,以清单形式逐一回应,避免答复意见内容空洞或答非所问,切实提高答复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十条)。
4.完善代表建议答复类型。按照全国人大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代表建议答复类型由三类修改为三大类七小类:一是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本年度能够基本解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二是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已列入规划的。三是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有参考价值的;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第二十八条)。
5.完善代表建议重点办理工作。学习借鉴全国和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成功经验,提出实施“类督办”的做法,要求重点建议应当按照类别确定,可以是多件,也可以是一件(第三十五条)。
6.完善代表建议的检查督促。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代表建议工作的统筹协调,对代表建议分层次督办作了很多很好的探索。修订草案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开展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活动、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或者组织代表视察、评议、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委员会对口联系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第四十条)。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建议的主办、协办、分办、转办单位的工作职责,代表建议及其办理工作的考核、表扬与罚责等。同时,对其他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yjzj/202309/t20230928_96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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