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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培育提升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建议人:省人大代表刘新志

  农业实现集约化、标准化最终达到农业现代化是今后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包产到户形成的小农经营模式劣势逐步显现,随着农村农业经营群体老龄化,集约化科学种田模式和市场变化的产销形态已使当前一些农业生产者无法适从,加之农业生产效益不高,青年人不愿从事农业,各地出现弃地撂荒现象。因此,实现土地托管、培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已成当今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

  自2007年国家出台《农民合作社法》,由于农业生产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效益低,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销售无法保证。从当前农业新型主体和服务组织现状看,普遍经营主体实力不强,服务组织耕种管收设备不完善,没有发挥出示范引领和良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效果。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农业规模主体和有亮点的农机服务主体的培育提升,从资金、技术、实物、优惠政策上多方面予以支持,保证现代农业火种,使他们渡过难关再添干劲,引领农业稳健的步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

  建议办理情况: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十分重视代表建议,表示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充分采纳代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修订我省农民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优惠扶持政策。出台《关于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推出果农贷、奶山羊贷、农机贷、托管贷等促农增收的特色金融产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等级达标的实行综合授信,对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优先支持。允许农民合作社参与利用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腾退的宅基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果蔬保鲜贮藏库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二、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统筹整合涉农项目,重点向示范县和示范社、联合社以及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倾斜。实施农民合作社粮油加“百仓工程”、果蔬菌“百库工程”、肉蛋奶“百场工程”和水产品冷鲜仓储工程项目。简化审核、审批、招标等程序,支持农民合作社优先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三农”补短板、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补贴等项目,增强服务农户增收能力。

  三、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持续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新建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经济等6个产业技术体系,对原有34个产业技术体系不断充实完善,积极吸纳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进入产业技术体系,构建“首席科学家+岗位专家+技术团队+重点试验站+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高素质农民”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解决农业技术推广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引导扶持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鼓励农民合作社承接涉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级农业科研试验站(基地)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

  (周鑫 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1yajy/1296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