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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朱毅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基本药物目录与医保用药目录同步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药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问题研究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情况,我委于2021年3-4月赴遵义、铜仁、黔南地区开展实地调研,重点了解现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在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了解到一些基本药物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这些基本药物造成限制。

  二、积极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省医保局无权制定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据了解,2019年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时,“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中的非医保品种”,“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通过常规准入或被纳入拟谈判药品名单”。截止目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只有4种药品没有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省医药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您的相关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中明确: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目前,省卫生健康委无权限制定和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您关于保持基本药物目录与医保用药目录同步的建议反映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也体现出医疗机构希望将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医保用药目录的期望。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并于2021年4月致函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议将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积极推动基本药物目录与医保用药目录全面涵盖、保持一致。

  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启动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对目录结构进行优化,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础支撑,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刘柏麟;联系电话:13908512021)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49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