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大:文明行为立法的东莞路径
日前,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和推行准备工作,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把普遍认可的一些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规规范,是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为东莞市形成具有东莞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制度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东莞为什么出台《条例》,文明立法有哪些做法和特点,《条例》如何体现东莞特色?记者对此作了深入了解。
立法意义 规范市民行为 激发精神文明内生动力
文明行为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介绍,《条例》于2023年1月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3年2月1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东莞为什么出台《条例》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东莞市着力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但一些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实践中,东莞市、镇两级政府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形成了具有东莞特色的文明行为倡导和保障制度,为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据悉,当前东莞市已迈入“双万”新起点,为了对倡导的文明行为、约束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亟需通过立法的方式,总结提炼东莞经验,形成具有东莞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制度体系。
根据东莞市的立法规划和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东莞市2021年地方性法规预备立法项目、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市文明办作为立法牵头起草单位,于2021年4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组建立法工作小组,组织课题论证、资料收集和调研,于2021年12月完成并向市政府提交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通过立法规范市民行为,固化文明创建成果,对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东莞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2022年8月29日,《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市文明办对《条例》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说明。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推动广大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当前,东莞连续五届入选“全国文明城市”,但作为拥有千万人口且外向度极高的城市,还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和现象。立足“双万”城市新起点,东莞迫切需要采取德法兼备的强有力手段,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加速规范、促进和保障公民普遍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为推动精神文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激发强大的内生动力。
市文明办还希望通过文明立法,整合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资源、完善和规范现有治理体系、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升级,调整并优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东莞的城市软实力。
东莞路径 坚持开门立法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条例》是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约束的不文明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中,我们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倾听基层立法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协同制作立法网络调查问卷等形式,坚持开门立法,多渠道、多平台向社会公众、市直单位、人大代表、立法基地、立法专家等征求意见。
据悉,调查问卷共4.6万人次参与,大部分市民对出台《条例(草案)》持肯定态度。大部分群众对广场舞等噪音扰民、公共场所吸烟、电动车行车不规范等问题反映较强烈,认为要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规范。
《条例》创设的控烟条款和政府落实控烟措施,是市民关注焦点话题之一。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对是否加入控烟的具体罚则,创设的法律责任能否执行,执行效果如何,提出不同意见。最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并综合专家论证会意见等,在《条例》四十三条,明确了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文明立法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市直各单位、33个镇街(园区)、6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市立法基地、社会公众等广泛征求意见,并赴清远市、肇庆市开展立法调研。
此外,还组成调研组赴东城、横沥、东坑、高埗等镇街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镇街、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村(居)委会、群众的意见。同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申请召开市法规专家论证会。
城市特色 立足特殊行政架构 发挥民企众多特点
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市人大社会委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合法、尺度适当,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但《条例(草案)》以教育为主,东莞特色不够明显,缺乏刚性处罚措施,不利于城市精细化管理。
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东莞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高素养的市民,建议立足东莞特殊的行政架构,进一步理顺市直各职能部门与各镇街的权责,加强精细化管理程度,提高执法效能。
代表提出的建议,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采纳。《条例》第四条“政府职责”、第五条“部门职责”和第六条“社会主体责任”中,明确市直各职能部门、镇街、村(社区)所要担负的任务,同时细化相关条款,提高操作性、执行性,避免推诿的情况发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佩戴口罩的规范应单独设立一条,涵盖公共场所、饮食卫生行业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后,根据有关上位法精神,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经呼吸道传播的严重或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倡导公民在所列举的五类场所或者情形下自觉佩戴口罩作出了规定。
《条例》利用东莞市实体经济活跃,民营企业众多的特点,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在第六条“社会主体责任”中,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培训,积极树立行业新风。
《条例》完善激励机制,明确激励措施,在第三十三条中提出,依法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推动了东莞城市精神融入文明立法。在第七条设定“弘扬城市精神”条款,明确东莞要坚持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东莞市城市精神的基本内涵,并设定“流动人口服务”。倡导“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等充分体现城市精神的条款。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5/99f545d5c8e0439c82acb90764d71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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