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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强化立法引领保障作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时间:2023-05-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首府经济社会全局中谋划和推进,聚焦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加强立法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奋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市人大常委会就年度立法计划、制定修改重点立法项目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全力完成好市委交办的各项立法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在工作上加强沟通联系,健全立法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共同探索、共同努力,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推动政府积极参与立法工作。重点立法项目“专班推进”,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建立由人大和政府领导共同负责的立法“双组长”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保障起草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立法调研、起草、修改、审议、论证等环节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致力于解决林草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超载放牧等破坏林草生态行为,推进林草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制定《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对大黑河郊野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进行了规范和要求,用严格的制度和严密的法治,擦亮绿色生态底色。

  立法有温度,民生总关情。聚焦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停放充电、保障配套设施、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依法管理,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为市域社会治理“保驾护航”。聚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全区首部市域社会治理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明确对多元解纷、隐患举报、多元共治、社区治理、数据赋能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呼和浩特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运用法治手段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修订《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依法赋予街道综合治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维护首府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充分考虑首府地方特色,制定《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将保护范围、保护措施、长城利用、长城文化价值挖掘、法律责任等制度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

  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更新绿化工作理念,按照兼具生态、美化、景观等多种功能的要求,全面提升城市绿化水平。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16字方针,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加强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践行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的决策部署,秉持法治理念,全力推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依职权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开展审查,对审查中发现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督促解决,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首过去,硕果累累;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新时代新形势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需求,以高质量立法,不断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保证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5/5c573ec919614c47a34ca4211ddee3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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