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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天府新区行稳致远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草案)》二审稿再规范三大内容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去年11月底第一次审议后,3月28日再次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二审稿对涉及天府新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和中央法务区建设的内容作出调整或规定。

  

  首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明确天府新区管委会的职责权限,厘清天府新区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与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天府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职责划分,推进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同时,按照省委集成授权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建议结合天府新区发展实际,以清单式批量授权方式,将改革发展亟需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天府新区。

  条例草案二审稿将涉及天府新区管委会职责的内容进行整合,分别规定天府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天府新区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和直管区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权限。二审稿规定:天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天府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直管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天府新区管委会的部署,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事务性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

  条例草案二审稿将此前草案中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下放管理权限清单的内容进行合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下放给天府新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增加规定:“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天府新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一审后开展的调研中,有省级部门建议加强耕地保护,健全天府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规范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草案二审稿为此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相关的规定作修改:“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府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已确定的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其他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成都市、眉山市保障。”同时增加规定:“建设占用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先在所属市域范围内平衡,市域范围内无法平衡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平衡。”条例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天府新区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天府新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中央法务区建设是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一个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天府中央法务区现有机构平台还没有很好运转,法律服务业务还未能全面开展,建议完善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提升天府中央法务区便捷高效服务水平。条例草案二审稿为此增加推进中央法务区建设相关表述:“支持天府中央法务区发展商事仲裁、调解涉外法律服务,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支持中外(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天府新区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402/202303/t20230329_43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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