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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要安全 守信有激励 失信受惩戒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有多处变化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立法势在必行。

  去年11月底首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修改完善后,于3月28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记者梳理后发现,条例草案二审稿有多处变化,社会信用信息不仅要共享,还要安全,守信将有激励,失信将受到惩戒。

  据悉,首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四川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江苏省、湖南省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兄弟省社会信用立法经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关键词

  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

  

  首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信用平台建设不统一,平台系统之间融合不充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够畅通,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推动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条例草案二审稿为此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同步更新。”

  社会信用收集的信息,它的安全性如何确定和保护,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首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要强化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查询等活动,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

  条例草案二审稿为此在总则中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的内容。同时,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条例草案二审稿还对地方补充目录编制作出严格限制,明确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根据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以及国家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进行。

  

  关键词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规范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确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依法依规进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为此增加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的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同时,完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形成诚信典型名录,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规定在本行业、本领域实施联合激励。

  对于规范失信惩戒措施,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明确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根据“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需要”编制,并对地方补充清单编制的程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对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关键词

  信用信息修复

  

  首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失信惩戒相衔接、体现公平合理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为此,条例草案二审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申请、受理和处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范。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按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关键词

  信用服务业规范发展

  

  首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产品和服务活动的规范,引导、支持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此,条例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第六章章名“信用服务业发展”修改为“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服务与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地应用信用报告,依法互通共享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规范管理,推动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402/202303/t20230329_43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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