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王万敏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建立维修基金或出台相关措施,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成果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200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王万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维修资金或出台相关措施,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成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异地扶贫搬迁后续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怎么搬”转入了“搬后怎么办”,尤其是搬迁后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您提到的个别搬迁安置区房屋出现超过保质期、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修缮的问题是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面临的共性问题。随着搬迁入住时间越来越长,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突出,亟需解决。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它是业主按规定交存的,属于业主所有,不应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同时,
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均未规定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可用于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管护。由于国家在前期易地搬迁政策设计时未考虑住房维修资金问题,安置区搬迁群众都是扶贫困难人口,安置区群众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存在一定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我厅会同省生态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就安置区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问题进行多次政策研究后,拟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多渠道筹集住宅维修资金,做好搬迁群众房屋维修和基础设施修缮等工作。在指导意见中,我们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社会帮扶和捐赠资金、安置社区公共收益以及逐步引导搬迁群众分期续筹等方式解决。我们认为,多渠道筹集住宅维修资金,引导搬迁群众逐步根据自身情况分期续筹是符合目前实际又可持续的办法。
感谢您对全省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支持、关注和指导!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共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不断提升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61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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