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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2-0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代表提案者: 杨秀燕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从省级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安置房后续公共管理及维修资金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626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2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秀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省级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安置房后续公共管理及维修资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怎么搬”转入了“搬后怎么办”,尤其是搬迁后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您提到的个别搬迁安置区房屋出现超过保质期、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修缮的问题是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面临的共性问题。随着搬迁入住时间越来越长,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突出,亟需解决。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它是业主按规定交存的,属于业主所有;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共运行管理费用应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以上两项费用不应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由于国家在前期易地搬迁政策设计时未考虑住房维修资金问题,安置区搬迁群众都是扶贫困难人口,安置区群众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存在一定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我厅会同省生态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就安置区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问题进行多次政策研究后,拟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多渠道筹集住宅维修资金,做好搬迁群众房屋维修和基础设施修缮等工作。在指导意见中,我们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社会帮扶和捐赠资金、安置社区公共收益以及逐步引导搬迁群众分期续筹等方式解决。我们认为,多渠道筹集住宅维修资金,引导搬迁群众逐步根据自身情况分期续筹是符合目前实际又可持续的办法。

  对于“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文件有关物业服务实行优惠补贴的年限,据实延长5年(与五年过渡期)”的建议,鉴于搬迁群众融入城镇生活有一定过渡期,黔党发〔2019〕8号已经明确搬迁入住后3年内对搬迁群众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3到5年内部分补贴,但是,补贴时间也不宜过长,应逐步引导培养搬迁群众缴纳意识,以利于尽快融入城镇生活。在指导意见中,我们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认识支付物业管理费是法定义务基础上的合同义务,引导搬迁群众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同时,指导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时,遵循协商、合理、公开的原则,既要考虑物业服务的价值补偿,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感谢您对全省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支持、关注和指导!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共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不断提升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61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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