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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2-0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代表提案者: 刘志坚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保障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274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74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刘志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保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污水治理工作,持续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保障力度。

  (一)在城镇污水治理方面。2019年—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7.6亿元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及运营补助;安排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5.4亿元用于补助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18.95亿元、省级预算内投资0.35亿元用于支持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累计通过专项债券支持114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共计61.15亿元。2021年安排一般债券资金3.66亿元补助地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2年安排一般债券资金1.48亿元补助城镇污水处理相关项目。

  (二)在农村污水治理方面。2018年—2021年,省级财政安排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3.78亿元,安排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等2.68亿元,用于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以奖代补”等项目。2022年省级财政拟新增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对于代表提出的“针对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的实际情况,在政府层面设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预算,分成不同项目,专门用于强化这些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预〔2015〕63号)第四条“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因在污水治理领域,省级财政已经设立了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暂不宜设立新的污水治理专项资金。

  二、关于“明确政策确保维护运营费用”的建议

  2017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出台《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4号),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有关政策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出水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建议

  根据《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已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征收标准应达到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继续抓好全省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向国家部委争取中央资金,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贯彻执行好《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提高全省生态环境质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617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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