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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莉:治理噪声污染 还“静”于民 

发布时间:2022-09-0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治理噪声污染必须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围绕商业经营、娱乐活动、住宅装修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关键节点,探索建立“区域抓重点、类别分时段”的中心城区、主要城区、城乡结合区等分层分级的声环境网格常态化管理格局。”

  

  全国人大代表、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文化中心职工 李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进程进一步提速,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同时也应看到,与人们追求宁静舒适环境相悖的是,噪声污染无处不在,成为影响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无形杀手”。

  我在调研中发现,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大型购物广场、娱乐场所、沿街商业店铺使用大功率音响播放营销广告,有的商家还派员工携高音喇叭进行流动踩街宣传,造成锣鼓喧天的场面;二是来自居民小区附近的广场舞人群的音响声,烧烤、夜宵摊点的喧闹声;三是楼房建筑、市政基础工程建设施工噪音;四是住宅和商业店面装修施工噪音;五是部分车辆夜间随意鸣笛;六是企业生产、个体加工等维修作业的金属切割声和设备轰鸣声等等。

  研究表明,超过一定分贝的噪声会对人的听力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和影响,若长期持续,甚至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噪声还会影响人体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中,人会出现头痛、脑涨、耳鸣、失眠、全身疲乏无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增加心脑血管疾病发病概率。噪声还会对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忽视的伤害,使人的大脑皮质兴奋和抑制过程平衡失调,可能导致心理压抑,性格易怒暴躁,严重的甚至产生人格分裂。我认为,噪声污染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为持续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加强城市噪声治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我建议从以下方面做好落实:

  第一,不断强化法治宣传。结合“八五”普法,在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点举办主题活动,开展环境治理警示教育,利用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开设宣传专栏,扩大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明确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意义,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感。同时,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减少、降低各类商业噪声的产生。

  第二,加大环境噪声监测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生产、建筑工程施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噪声进行重点监测,确保城市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噪声达标排放。对群众反映噪声污染相对严重的路段、区域加强监测,查找噪声污染来源并迅速处置。鼓励群众利用手机随手拍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并制止噪声扰民行为。

  第三,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各地结合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专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强化城市噪声污染治理。比如,针对扰民广场舞活动,要严格规范活动时间、音响噪声最高限值等;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夜间工程施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严格商业性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严禁在居民区附近从事机器加工等各类维修作业;严禁货车等大型车辆在居民区附近停放,实行集中停放管理;在规定时间段限制汽车市区内鸣笛,严禁改装后摩托车恣意“炸街”等。

  第四,让科技服务民生。加大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在市政基础工程、城市交通、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环境监测等涉及城市建设方方面面的综合运用,降低噪声污染。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却长期整改不达标的重点企业,可迁离城区,建设新基地厂房组织生产。

  第五,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围绕“商业经营、娱乐活动、住宅装修”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关键节点,探索建立“区域抓重点、类别分时段”的中心城区、主要城区、城乡结合区等分层分级的声环境网格常态化管理格局。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加大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力度,以“我管”促“都管”。环保、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协作,做好宣传教育、预防、查处等工作,形成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还城市以宁静,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记者 刘怡廷 通讯员 胡少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9/1c42b5fe55564b97a4226652004a37a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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