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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2-08-0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原名《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在推动我省科协工作、促进科技繁荣发展、服务科技工作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施26年后,于5月24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进行修改。

  “重新制定科协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法治统一的需要,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的群团工作和科协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全面推动我省科协和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新武表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了中央和省委对科协工作的新要求,又突出了我省的特色与实际。

  

  与时俱进 围绕中心立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十大”讲话中明确指出:“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2022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文章指出:“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进一步明确了科协系统改革方向和发展目标,是新时代科协事业创新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近年来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

  2021年4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科技创新能力在省会城市中实现赶超进位”的目标,并要求从科技普及、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提升贵州省科技实力。

  “我省现行科协条例已经实施26年,在推动我省科协工作、促进科技繁荣发展、服务科技工作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已存在明显与相关法律政策不衔接的地方。”朱新武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林鸿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表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对于崇尚科学、坚守工匠精神,特别是青少年科学精神的塑造有积极意义。”

  

  关注重点 立法有序推进

  原《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实施已26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协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在“强省会”战略引领下,贵州省科技事业发展将呈现新局面。2021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科技创新能力在省会城市中实现赶超进位”的目标,并要求从科技普及、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提升贵州省科技实力。

  二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现实需求与以往不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兴技术和市场主体的不断涌现,对科协活动提出了新挑战,也是实践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通过重新制定科协条例,结合新时代贵州科协发展的新形势,对科协及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整个科协网络系统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更好地规范、引导、促进、协调和保障科协工作的发展,发挥本省各级科协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为适应现实需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立法工作,将《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与省科协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团体与专家开展立法修订相关活动,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加强统筹谋划,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程。

  

  亮点透析 突出特色实际

  要使科协真正成为贵州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在科协“四服务”职能上突出贵州特色。《条例(草案)》明确,科协要建立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贵州科技工作者之家”;为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搭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平台,推动“黔归人才计划”持续升级;积极推进“科普中国·贵州版”云平台建设,推动建设有效的科学技术普及供给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的性质定位:本省各级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推动贵州省科技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省、市(州)科协以及县(市、区)科协的组织架构,同时对科协基层组织的具体构成、科协上下级关系、科协会员发展和设立注销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延伸了服务手臂和链条,方便了科协的设立与注销,为扩大各级科协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覆盖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以及“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重要讲话精神,将“实现创新发展”和“四服务”的要求写入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科协新的职责定位,指明了科协工作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

  为不断完善条例,在审议《条例(草案)》时,省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纷纷建言献策。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委员何力建议,《条例(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科协应该围绕稳定提高全省公民科学素质这一目标来开展科普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之后,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和社会各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另外,科协应该进一步为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诉求,为科技工作者解决问题,同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制定条例目的是解决对科协工作重视不够、科协组织工作不到位、有关部门支持不够等问题。《条例(草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责任来确保条例规定的贯彻落实。”耿生茂委员建议。

  “条例应明确科技工作者可以获取合理的报酬。”孙学雷委员说。

  建言资政谋良策,凝聚共识谱新篇。同时,《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立法专家组与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条例(草案)》将更切合实际更符合社会需求。(作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龙利硕)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7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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