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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开始!大理古城的风花雪月将由这部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2-06-26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6月2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大会。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大理日报)

  

  《条例》标志着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新阶段,将为大理加快建设名副其实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条例》都有些什么亮点内容一起来快速get!

  条例共6章45条,包含古城保护、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问:名城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大理古城(以下简称古城);喜洲、双廊古镇(以下简称古镇)和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元世祖平云南碑等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问:政府如何保护古城?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重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及措施;维护古城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维护、修建古城公共设施;征收、管理重点保护区的名城维护费;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市人民政府文化、建设、规划、环保、园林、公安、旅游、工商、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问:重点保护区有哪些?

  南诏国、大理国历史遗迹,历史文物及古建筑,传统街巷格局及名称,溪沟水系,古树名木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

  

  问:针对重点保护区有哪些规定?

  重点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保护,修旧如旧。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设置广告,建造屋顶水箱、水塔、烟囱,因建设需要开挖街道,开办临时性经营摊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禁止开办工业企业;临街使用发电设备;向街道和水沟倾倒、排放污水或者扔弃垃圾、粪便、禽畜尸体,在水沟中洗涤衣物、拖把等行为。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定时定点收集。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问: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如何管理?

  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建设、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当报市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由市文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实行挂牌保护。

  

  问:违反条例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便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行为都将按《条例》规定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擅自批准新建、改建项目;对审批许可事项监督不力等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彭美娟 李淑贤)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2/fazhixuanchuan_0623/17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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