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守护乡村美!西双版纳乡村清洁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举行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
据悉,《条例》于今年5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将从7月1日起实施。
(来源 西双版纳报)
《条例》的实施,将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创建世界旅游名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都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条例》共24条,从职能职责、参与方式、生产生活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有哪些职能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居)民自筹、产生者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管理服务工作。
有关主体如何参与乡村清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并履行: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污水治理等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约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本区域村(居)民按照规定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开展村道路、广场、沟渠、河流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治和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生产生活中有哪些规范?
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措施,防止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等,造成二次污染。
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物,并交由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农业废弃物回收加工企业或者个人进行集中分类处置。
乡村畜禽养殖实行圈养,做到人畜分离,鼓励采取粪肥还田、种养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技术标准饲养畜禽,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有哪些具体的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焚烧生活垃圾;
(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工业废渣、渣土等;
(三)随意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四)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人畜粪便、沼液、沼渣、工业废水、废弃油料等;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
(六)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广场等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七)在人口集中区或者禁烧区、禁烧期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
(八)侵占、损坏、擅自拆除乡村清洁设施;
(九)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李淑贤)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2/fazhixuanchuan_0623/17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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