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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迎来大修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2-06-26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核心阅读

  ● 从《条例(修订草案)》数目来看,现行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而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

  ● 对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直接责任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规定了5项教育责任

  ● 对社会支持、家校合作、校园欺凌防治教育、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禁毒教育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热点焦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 按照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由轻到重的3个等级,对于相关责任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了规定,充分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顺应新形势作出调整的背景下,我省自2011年以来施行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也因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入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让上位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条例修订工作被提上了我省立法工作的日程,先后被列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反复论证修改数易其稿

  在《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云南省委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多种方式反复沟通协商、交换意见。同时,成立调研组到贵州省和我省昭通、玉溪、普洱等州(市)开展实地调研,借鉴兄弟省先进经验,深入把握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形势、任务与重点问题。

  草案稿初步形成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就此稿的修改完善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经反复论证、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针对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防治校园欺凌的内容非常有必要。”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期间,列席会议的部分在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就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在分组审议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从《条例(修订草案)》数目来看,现行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而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内容充实可见一斑。

  

  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当前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严峻形势下存在的诸多问题,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此次全面修订,遵循了上位法精神与规定,深化了云南实践的工作成果,同时,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了有效衔接。

  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了“省、州(市)、县(市、区)应当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人民检察院牵头办理”等内容。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司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整合各方力量,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构建预防体系,织密干预网络。《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明确监护人的5项教育责任

  此次全面修订,对构建预防犯罪的教育体系和分级干预体系作出了大量充实。《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直接责任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规定了5项教育责任;第十四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部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4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对社会支持、家校合作、校园欺凌防治教育、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禁毒教育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热点、焦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也一一作出了明确。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修订草案)》按照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由轻到重的3个等级,对于相关责任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了规定,充分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可以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的适用情形、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工作等进行了明确。(吴怡)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2/fazhixuanchuan_0624/17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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