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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30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人大

  

  《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或者登录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3473;电子邮箱:934686857@qq.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6月20日。

  

  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有效实施,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生实事项目,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四条 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体现普惠性、公益性、社会效益性,聚焦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生态环境、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社保就业、养老育幼、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与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等工作相衔接,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共同推进。

  第六条 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民生实事项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当在当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民生实事项目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集到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全省统一的民生实事数字化应用系统,实现民生实事项目全流程公开和量化闭环管理,保障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营造合力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征集和提出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健全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民生实事项目同步征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体现本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走进代表联络站、召开座谈会等活动,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梳理研究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组织逐项筛选、论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初步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送本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围绕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迫切性和财政经费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审议。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审议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具体情况发送给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要求介绍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

  第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制定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具体办法,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民生实事项目绩效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有关民生实事项目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按照民生实事项目成立监督小组,开展日常跟踪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收到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创新方式方法,实现对民生实事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或者单独就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提出、票选推荐、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按照其相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任亦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票决制),是我省人大工作的一张“金名片”,发端于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2004年,省委、省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票决制是“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人大工作实践成果,2008年由宁海县率先探索试行,2017年、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印发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票决制工作;2018年6月,实现市县乡三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全覆盖;2019年底,基本实现街道层面民生实事项目票选推荐工作全覆盖。票决制全面开展5年多来,确定了5万多件民生实事项目,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逐步实现了政府决策与群众需求的有效对接、与民意民愿的深度融合,丰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内涵,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在今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充分吸收了我省的实践做法,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修改为“重大事项和项目”。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保证人民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全过程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实现基层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助力打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高地,进一步总结提炼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从制度层面解决票决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全省票决制工作的整体实效,把票决制这张“金名片”擦得更亮,开展票决制立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制定《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是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任务。今年2月17日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法工委、代选任工委和有关代表、专家组成。工作专班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经多次研究讨论,提出了草案代拟稿。3月24日,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对草案代拟稿进行了讨论。会后,梁黎明副主任等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赴杭州、金华、宁波、衢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专班还赴临平、新昌、江山、武义、浦江等县(市)开展立法调研。草案代拟稿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和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修改。5月13日,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认为草案内容已经基本成熟;5月16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票决制工作遵循的原则。票决制工作是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创新,在省委统一部署下全面开展,已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打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高地的新形势下,更需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票决制工作的全过程。为此,草案明确规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时,对民生实事项目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草案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关于建立民生实事数字赋能闭环管理机制。以数字化思维、方法和手段建立政府民生实事工作体系,是深化数字化改革的应有之义。为此,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民生实事项目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集到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全省统一的民生实事数字化应用系统,健全民生实事全过程量化闭环高效管理机制,利用好数字化手段保障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草案第七条)

  (三)关于健全民意征集机制。为充分发扬民主,广听民意,善纳民意,草案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有效渠道发布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二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健全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三是规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动参与,广泛收集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梳理研究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提出建议项目。(草案第九条、第十条)

  (四)关于规范票决程序。针对当前各地开展票决工作的步骤环节不尽相同、票决方式不一等程序性问题,草案从四方面对票决的主要程序进行规范:一是对提前将候选项目及其具体情况发送代表,审议时政府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大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审议意见可以调整候选项目等审议程序作了规定。二是明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实行差额票决。三是对民生实事项目公告方式作了规定。四是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召开人代会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票决具体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五)关于建立健全实施和监督机制。根据我省各地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和监督评估方面的经验做法,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程序作了规定。三是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方式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各地可以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实现对民生实事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督。四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代会报告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并规定本级人代会或者常委会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参照执行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yjzj/202205/t20220530_93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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