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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5-2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5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再春作《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提请常委会审议。

  根据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指出,自 2018年我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以来,毕节市先后制定出台了《毕节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探索创建了“党建+积分”和“三个一元”等工作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乡村环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在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短板,影响了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鉴于此,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毕节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验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解决乡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对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在《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的报告后,于4月12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专家、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5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条例》共5章33条,分为总则、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深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聚焦“一区三高地、五个新毕节”战略定位,以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为目标,以乡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畜禽粪污治理、厕所改造、村容村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建立健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着力补齐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突出短板,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条例》第三条对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与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相协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自治、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注重长效的原则。

  关于环境整治,《条例》第二章重点对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乡村厕所改造、畜禽粪污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条例》聚焦推进乡村黑臭水体治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乡村黑臭水体。此外,《条例》还对病媒生物防治和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作了规定,重点列举了6类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为激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内生动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村寨清洁行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美丽乡村等评比活动。

  关于处罚措施。《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违反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责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不作重复规定。《条例》重点对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较常见的、反映最为强烈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重申上位法规定,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明确了处罚内容和部门职责。此外,为避免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推诿扯皮、管理缺失的现象,《条例》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的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防止消极懈怠和权力滥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毕节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周珣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5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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