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行稳致远
5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三旗作关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须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依法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因此,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衔接上位法,全面落实全省安全稳定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对《条例》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3月15日,常委会党组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执法检查和修法工作,及时调整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将《条例》修改工作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题。3月21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方案》,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担任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飞跃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修法工作专班,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库专家全程参与修法工作。工作专班挂图作战,严格按照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扎实推进修法进程。
同时,创新开展将立法调研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深入企业生产一线查找问题,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成果,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先后多次召开起草专班会议、专家论证会,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起草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8日,《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委办公厅、省监察委办公厅、省委政研室、省委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协社法委及59家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部分中央驻黔、省管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5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百次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修法立足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对照上位法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做到制度设计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使文本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共38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坚持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修正案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并增加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的保障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另一方面,细化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增加“可以通过举报奖励基金等,对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规定予以奖励。”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修正案草案》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条件,增加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坚持“三同时”原则,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等。同时,细化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其责任。
完善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将条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二是进一步细化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其他主管部门职责,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修正案草案》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达到约谈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二是明确就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三是增加人大监督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监督。
细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修正案草案》明确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对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可能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或者挂牌督办。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修正案草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设置法律责任:一是罚款金额更高,二是处罚方式更严,三是惩戒力度更大。同时,注重维护市场主体活力,立足贵州高质量发展实际,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保安全,实现安全与发展良性循环,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行稳致远。(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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