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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推动科协和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2-05-2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新武作关于《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将于会后进行分组审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条例草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等上位法和政策,共同规范和保障了科协工作的顺利开展。

  2021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科技创新能力在省会城市中实现赶超进位”的目标;国发〔2022〕2号文件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也提出了要实施“科技入黔”等明确要求。

  我省现行科协条例已经实施26年,在推动我省科协工作、促进科技繁荣发展、服务科技工作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已存在明显与相关法律政策不衔接的地方。

  “重新制定科协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法治统一的需要,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的群团工作和科协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全面推动我省科协和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朱新武在作说明时强调。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立法工作,《条例草案》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以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与省科协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团体与专家开展立法修订相关活动。经过多地多层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22年5月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组织机构、服务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相比原条例对体例结构等进行了优化安排,使之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对科协工作的新要求,又突出了我省的特色与实际。

  要使科协真正成为贵州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在科协“四服务”职能上突出贵州特色。《条例草案》明确,科协要建立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贵州科技工作者之家”;为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搭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平台,推动“黔归人才计划”持续升级;积极推进“科普中国·贵州版”云平台建设,推动建设有效的科学技术普及供给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的性质定位:本省各级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推动贵州省科技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省、市(州)科协以及县(市、区)科协的组织架构,同时对科协基层组织的具体构成、科协上下级关系、科协会员发展和设立注销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延伸了服务手臂和链条,方便了科协的设立与注销,为扩大各级科协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覆盖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以及“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重要讲话精神,将“实现创新发展”和“四服务”的要求写入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科协新的职责定位,指明了科协工作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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