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dsbas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关于《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红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现就《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纽带。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施行近20年来,对规范和保障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的修订实施,《实施办法》中的大部分内容已经与中央关于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不相契合,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重新制定我省红十字会地方性法规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红十字事业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他指出,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支力量。他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热情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他要求,中国红十字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为依法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适应新时代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论断,明确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开启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红十字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2015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这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对红十字会在践行党的宗旨和使命、推进群团改革和自身建设、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等方面提出新要求。特别是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进一步规范了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补充和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上位法要求,结合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我省红十字会条例,体现了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同时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作用,实现我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是促进我省红十字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红十字会的性质、职能定位、主要职责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等。同时,我省在红十字事业发展和红十字会深化改革过程中,也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制定本条例,既有利于发挥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解决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也有利于发挥立法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把红十字事业改革成果和经验做法加以总结提升,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我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二、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地方立法工作,将修改《实施办法》纳入常委会2018-2022年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红十字会自2018年就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成立起草小组,经过多次座谈研讨,根据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结合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形成修改《实施办法》的初步意见,书面征求红十字会系统、相关领域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红十字会于2020年5月共同研究形成《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初稿,并进行了多次修改。2022年该《实施办法》(修正)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以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红十字会,于1月份形成了《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16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红十字会的意见。2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随莲带队到德州、东营就修改《实施办法》进行立法调研,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红十字工作者、志愿者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在省人大常委会房寺镇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基层各方面意见。根据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红十字会对《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研讨,对法规名称、体例结构、条款内容等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并召开了有法律方面和红十字工作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经深入研究论证,鉴于在实施办法(修正草案)中需要增加大量新的内容,并且比直接上位法《红十字会法》增加了调整事项,扩大了调整范围,为了体现法规体例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在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更名为《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并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3月1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及其说明。3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83次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把握的原则
《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红十字工作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和保障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引导、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在研究起草《条例(草案)》中,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中央关于群团工作和红十字会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明确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强调红十字会在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二是突出地方特色。立足我省红十字工作实际,细化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三是突出促进红十字会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监督机制和保障措施,注重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四是突出与上位法相衔接。根据上位法精神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法规体例结构进行重新安排,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七条。
(一)关于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根据上位法修订的精神,结合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我省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的部署要求,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条例(草案)》明确本省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省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组织,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二)关于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上位法关于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红十字会工作实际,《条例(草案)》对上位法中关于红十字会开展“三救”“三献”的职责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强调红十字会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等方面的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工作机制,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红十字事业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大对红十字事业投入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正常开展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国家和我省财政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二是弘扬主旋律,明确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工作总体部署,鼓励将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纳入先进典型选树、见义勇为奖励范围。三是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疫情防控、灾害救援一线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关爱和资助。此外,还就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支持保障红十字会参与“三救”“三献”工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对红十字会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是《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要求,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一是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依法依规处分捐赠款物。二是要求红十字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三是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各级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以及依法聘请的独立第三方对于红十字会开展活动、捐赠使用、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财产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红十字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省际间红十字会的协作。
第六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公益宣传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并为其设置独立的财务、人员、办公场所。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向住所地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申请,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入红十字会,应当按照隶属或者登记关系向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授予其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设备灾救灾仓库,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培训设施建设,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奖励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服务、奖励激励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融合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按照专业、领域建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护、养老服务、人道救助等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部门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开展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培训应急救护技能等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红十字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基层服务平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
第四章 财产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红十字会的财产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一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捐赠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第二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红十字基金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与捐赠人依法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自愿、公益、无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正常开展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从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工作总体部署,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鼓励将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纳入先进典型选树、见义勇为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仓库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知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工作,提供捐献转运快捷通道,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制定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公安、海关、税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其相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优先为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一线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支持等关爱活动,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资助。
第三十四条 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公益事业,按照规定刊登播放红十字公益广告。
鼓励和支持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
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保障捐赠款物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按照捐赠协议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权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23/202203/e6278a9c-c1c3-4b6e-a415-1e5ebffd795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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