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曾润云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健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59号
主办单位: 省医保局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曾润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第59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提案是2021年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由王世杰副省长牵头督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全省统一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方面。当前我省医疗救助制度是县级统筹模式,由各县(市、区、特区)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来制定本地区医疗救助政策,开展医疗救助,由于县与县之间财力不同、困难群众需求不同,您提出的“医疗救助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问题客观存在。为推动健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据了解,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已列入国家医保局工作计划,国家层面已经形成政策文件。待国家文件下发后,我们将加快研究,结合贵州省情,从全省层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根据前期调研、摸底掌握的情况,目前全省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基本趋于统一,只有遵义市的县(区)之间政策差异性较大。因此,2021年5月31日,省医保局对遵义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在梳理医疗救助政策、做好测算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救助政策,解决遵义市医疗救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不统一的问题,为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和我省新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创造条件。目前遵义市正按照要求加快推动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工作,待报请遵义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即启动实施。
(二)关于统一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体系方面。2021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1〕6号),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程序,并明确要求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受理”机制,县乡两级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包括医疗救助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救助渠道将更通畅。省医保局、省民政厅、原省扶贫办等部门建立了有关数据比对和交换机制,脱贫攻坚期间,省医保局与原省扶贫办实现了建档立卡系统的数据共享。2021年3月,省医保局与省民政厅打通数据接口,实现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数据共享,784万脱贫人口和260万低保对象人员名单均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标注,可以实现对明确身份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实施快速精准救助,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一站式”结算,无需垫支费用。同时,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医疗救助省内异地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25号),力争进一步扩大“一站式”结算范围,推动医疗救助实现省内直接结算,切实优化救助待遇支付方式,提高救助效率。
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为着力解决老百姓关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碎片化问题,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统一的工作要求,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要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一覆盖范围、统一参保缴费、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及统一基金管理。同年,省医保局联合税务、财政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1号),对参保覆盖范围、缴费期限、门诊待遇、住院待遇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自2020年实施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来,制度分割、待遇不均衡问题已彻底解决,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70%左右。同时不断调整医保保障结构,补齐医保保障短板。一是向大病倾斜,在保基本的基础上,加强大病保险保障力度,城乡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最低档提高到6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倾斜保障。二是向门诊延伸,2019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9号)、《省医保局关于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慢性疾病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96号)等政策文件,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纳入门诊专项保障,将80余种价格昂贵、用药人群和指征特定的药品纳入特殊药品管理,在指定特殊药店购药可直接报销,将6类重性精神疾病纳入特殊门诊保障范围。
另一方面,关于您提到的乙类自付项目问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属于国家事权,各地无权变通或变相增加药品品种,无权更改或取消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或支付方式。国家根据药品疗效、价格等将药品分为了甲、乙、丙三类药品,并规定乙类药品必须经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医保支付,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虽然不能将乙类药品全部纳入报销,但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我省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并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大幅降低部分乙类高值药品价格。下一步,将继续加大集中招标采购力度,通过以量换价,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加大对各地政策指导力度,适时调整医保待遇政策,尽力保障参保群众的医疗需求。
三、关于“加快诊疗服务项目调整”的建议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医保局负责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编码规则等项目要素,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设立和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01年,国家发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俗称“2001版”(其中,贵州省2003年据此制定地方价格并印发实施,俗称“2003版”);2012年,国家发改革委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俗称“2012版”。“2012版”是以“2001版”的框架进行拆分细化,包含了耗材。目前,全国各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三种情况:一是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2012版”;二是北京市、天津市执行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地方版,俗称“大红本”;三是包括贵州在内的所有剩余省份全部执行“2001版”。国家医保局成立后,提出了医耗分开管理的新思路,医疗保障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也以“2001版”为基础,未采用“2012版”项目编码和名称。据了解,国家医保局正在制定新的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
在医疗服务项目数量上,贵州省“2003版”最初制定时,项目数为4170项。此后,陆续印发了35个新增项目文件,进行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包括特需医疗、苗医、医学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项目,现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共计8000余项,项目数在全国各省份排名居中。下一步,在新的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下发后,我们将结合贵州实际,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505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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