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曾润云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工作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123号
主办单位: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曾润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工作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列为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由杨永英副主任牵头督办。收到建议后,交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办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省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贵州省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2015—2020年)》《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乌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强化部门、地区协作的主动性、针对性、互补性,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不断显现。
一、加强横向协调联动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一是省法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机制》,从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诉前查处等五个方面进行协作配合。二是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加强衔接配合和信息共享,健全完善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联络员制度相关工作制度机制,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还建立了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等。三是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省水利厅建立了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四是为推动解决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突出痛点”,2019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广泛调研,制定了《贵州省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突出痛点”工作方案》,并召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全面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司法协作工作。
(二)联合挂牌督办,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成立“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建立联合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工作机制对全省突出环境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持续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守护多彩贵州 严打环境犯罪”2018—2020年执法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机关等部门密切协作,采取突击检查、暗查、夜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移送批捕、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关闭、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五个一批”措施,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今年1至9月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1335件,罚款金额13565.52万元。其中,共办理《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及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24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件、处罚金额560万元,查封、扣押案件28件,限产、停产案件7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7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件)。
二、加强纵向协调联动
(一)加强乌江流域环境联合执法。省生态环境厅按年度制定跨流域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将乌江流域纳入开展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的重点区域,要求流域内的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紧密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流域生态问题专项督察反馈问题,围绕流域范围内重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开展跨流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截至2020年底,乌江流域范围内的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均签订了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协议,2020年市州层面统筹开展联合执法3次。
(二)建立细化检察协作机制。省内各级检察机关围绕跨区域省级重点河流,建立省内跨区域协作机制,开启齐抓共管新局面。2020年7月以来,省检察院组织省内涉乌江7个市州检察院召开乌江流域保护检察协作行动启动会,签署《乌江流域保护检察协作行动方案》;仁怀市和金沙县、金沙县和播州区、修文县和黔西市、开阳县和播州区以及息烽县、金沙县和播州区检察院签订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协作意见或水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案件办理的沟通协作。
(三)加强警务区域合作。大力推进省、市、县三级区域、部门和警种合作,加强区域警务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乌江沿线公安机关的合成作战能力,构建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乌江警务合作新格局。
三、持续优化执法方式
(一)建立完善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一是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对一般不开展现场检查的五大类企业清单和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企业清单逐一提出细化标准和要求。2021年第三季度,我省动态调整纳入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共700家。二是各市(州)制定了实施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方案,梳理列出清单、实施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坚持监管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实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下一步,将加快研究制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落实“六保”“六稳”任务,通过远程执法等多种方式开展对企业的监督、执法和服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直接与执法监管挂钩,信用好的不查或少查,无事不扰;信用不好的集中力量多查、严查。初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
(三)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持续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重点保障现场执法必需的基本设备、执法用车,规范环境执法队伍统一着装,结合工作实际增配新型快速精准取证执法装备;加快推动现场执法设备建设,配备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等执法调查工具或购买第三方服务。二是加强执法和监测的改革协同,建立执法和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执法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为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重大案件查处提供监测技术支持。
下一步,将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案件线索研判和移送机制,认真总结评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把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指导力度,规范证据收集,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四是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警示教育。五是进一步加强调度研判和督导检查,不断推进包括乌江流域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工作。六是持续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利剑2021—2025”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建立完善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严重违法犯罪的发生,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50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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