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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8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1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代表提案者: 肖梅红,付乐欣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对解决病犯送监难问题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580号

  主办单位: 省公安厅

  会办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复文标题: 省公安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80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肖梅红、付乐欣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解决“病犯”送监难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公安监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看守所立法工作建议方面

  看守所履行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刑事诉讼法》将近年来看守所管理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了看守所在履行羁押监管在押人员职能过程中,具有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提升全国看守所执法公信力,公安部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前期已起草了《看守所法》,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虽然几易其稿,但条件尚未成熟,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仍然执行《看守所工作条例》。

  综上所述,省级层面不宜再单独立法,否则,将会造成全国看守所执法工作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局面。

  二、关于患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工作的建议方面

  一是针对患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收监问题。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清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依法收押和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5号),对看守所依法收押收监病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审前未羁押的罪犯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看守所一律予以收押,对病残人员收治能力不足的,要层报地市级以上公安监管部门协调指定监管医院或者监管病区羁押;对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及时提请办案单位依法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从根本解决了办案机关“送押难”问题。

  二是省公安厅监管总队近日下发了《关于指定部分市级公安机关监管医院收治其它市州出所住院被监管人员的通知》(黔公监〔2021〕275号),对患病在押人员的收押收监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定异地监管医院或者监管病区收押患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求各地除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办理暂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其他患病罪犯一律收押;同时,整合全省医疗资源,根据各地监管医院的建设和医疗配备情况,确定收押患病在押人员的场所,解决看守所的后顾之忧,保障在押人员健康权,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卫健委在对收押的患病犯罪嫌疑人、罪犯医疗方面的有关政策

  一是针对患有艾滋病、结核病的罪犯。卫健委要求属地医疗疾控机构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接,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对其提供免费治疗药物,确保其在关押期间得到有效救治。二是针对海洛因等阿片类药物成瘾者。卫健委一方面在各地设置美沙酮门诊,通过美沙酮代疗法积极促进吸毒者融入社会;另一方面积极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探索在监管场所内部开展美沙酮服务,确保罪犯在关押期间就可得到相关医疗服务。

  以上措施为解决患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收监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相信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清理等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依法收押,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病残孕等罪犯“收押难”“送监难”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78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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