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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1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代表提案者: 严章惠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支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84号

  主办单位: 省司法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严章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源整合问题

  2018年8月,省司法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就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进行了规定。《意见》强调,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干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大学生、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志愿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帮助解决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意见》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发展形势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要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意见》明确,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任用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对岗前培训合格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统一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完善退出机制,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调解员,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从《意见》内容看,我省已基本建立了人民调解员选聘、任用、培训的长效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关于经费保障问题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等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年度编制经费预算,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表彰,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以及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等。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预算管理体制和上述文件规定,历年来,省财政厅严格按照规定在省司法厅部门预算中安排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补贴和房租补助,有效保障了省级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经费支持力度,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申报工作,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资金,保障本级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经费。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探索制定《贵州省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管理办法》《贵州省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等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7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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