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育儿假”来了!10月1日起施行,每年10天假期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条例》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了“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据介绍,此次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地方性法规中落实生育三孩政策,对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文共75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9条,删除33条、新增7条。其中,关于优化生育政策,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明确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后需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取消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条例》明确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加强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新增托育机构监管的法律责任,规范托育服务。(撰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权若青)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474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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