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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职工陪护假每年7至15天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9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已于202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作为贵州省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10章90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与康养、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突破了许多困扰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年的瓶颈问题,初步确立了以法律为纲领、国务院政策文件为基础、部门专项政策和标准为支撑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将其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医养结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临近设置。鼓励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供稿:贵州民族大学 黎来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475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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