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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网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秦传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从2016年的2835起、1755人,大幅下降到2020年的900起、544人,分别下降68.3%和69%。

  随着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一些地方仍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今年以来,我省接连发生了笏山金矿重大爆炸事故、曹家洼金矿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方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和把握的主要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总结省委、省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重大决策部署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破解安全生产监管突出难题,补齐短板弱项,积极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修订《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抓紧抓实《条例》修订工作。切实在地方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条例》修订工作,为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打下坚实法治根基。

  (二)坚持法治思维,结合我省实际,有效衔接上位法并补充细化。针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践,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作出明确和具体规定,将上位法精神与我省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立法,立足精准施策,将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特别是今年以来,深刻汲取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省委、省政府把安全生产提升到新的高度来抓,研究采取安全生产巡查、驻点监管、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等一系列坚决措施,加快推行20项创新举措,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因此,修订《条例》时,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固化到《条例》中。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难题,把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总结提炼到《条例》中,使《条例》更接地气、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列入今年一类立法计划。今年3月份,我们组织人员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4月份,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成立了专项立法专班,集中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政府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山东黄金集团、山东高速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中国重汽集团、华鲁控股集团等66家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意见,并通过部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7月份送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21家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和会签,共收到37条意见建议,经沟通协调后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省应急厅集中对会签意见进行了会商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8月下旬报送省司法厅审查。司法厅就个别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协调论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9月6日,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四、《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81条,规定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方面内容。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监督管理体制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实行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一是细化了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等。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三是界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纳入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范围。四是规定了安全总监制度,明确了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是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制度,对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六是新增对常驻协作单位的监管职责,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强化安全审查和对作业活动、作业人员资格、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经常性检查。七是扩大了危险作业的范围,将悬挂、挖掘、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纳入危险作业范围,并明确了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操作规则。另外,还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安全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巡查约谈、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及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频次情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程序与保障、强制措施、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举报事项查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等进行补充细化。加强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同时还明确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干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适当减少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报奖励、降低保险缴纳费率、信贷服务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等。

  (四)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直报、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并且明确了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范围,《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中已规定的内容,未再重复规定。

  (五)在法律责任方面:在不违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罚款金额更高,二是处罚方式更严,三是惩戒力度更大。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23/202109/8a7ef360-6293-48bc-82a8-b0bee4f071c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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