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孙建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机动车非法改装和“飙车”“炸街”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驾驶员擅自非法改装车灯、排气管、引擎等,并在城市道路轰鸣加速、追逐竞驶,对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和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危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有关部门反映,现有的处罚措施分散在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噪声污染、道路运输管理等领域的十多部法律法规中,难以实现统筹协调和源头治理,为执法、守法和法治宣传带来了一定困难,急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厘清部门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严格法律责任。
二、起草时总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补齐制度短板,完善全流程监管措施。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小快灵立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规定坚持发挥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优势,弥补明晰国家立法的空白和模糊地带。二是坚持靶向施策,提高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违法行为各环节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综合治理措施并明确法律责任。三是灵活运用立法技术,发挥制度集合效应。规定针对一些违法行为在领域上有跨界,涉及上位法和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实际,以规范机动车改装和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为主线,整合细化有关上位法规定,发挥制度集合效应。
三、规定的调研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群众立法要求,组织有关方面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迅速成立了有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十六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下沉基层,注重了解基层需求。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执法一线、居民小区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调研,了解群众呼声和执法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草案共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厘清部门责任。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的职责,同时分别对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机动车改装、维修、登记等各环节的执法责任进行了明确,避免执法真空。
二是针对违法源头综合施策,实现全链条监管。通过分析机动车“炸街”“飙车”等行为的起因和源头追溯,对机动车拼装、改装中生产、销售、维修、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规范和处罚;针对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对机动车声响、消音装置改装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控,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三是与上位法衔接,注重政策集成。规定不求大而全,整合分散在各部门法和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形成集合效应。如对飙车行为,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是针对违法行为的新形态,划定合法非法边界。“炸街”“飙车”的表现形式多样,执法标准不够清晰往往导致违法行为人未得到应有惩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分析我省违法行为成因和表现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并明确了罚款数额和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内容;对机动车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明确其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处罚依据。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改装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保护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驾驶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和违规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监管的能力。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音装置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或者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23/202109/f26933d0-4237-44bf-bd21-8f3c0c2439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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