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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 )》迎来一审

发布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宋向乐)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修订草案 )》【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报告。

  道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最新要求,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新业态新模式等道路运输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包含农村客运、规范包车客运管理、出租车定线运输、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等问题。

  ■支持农村客运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运营补助等方式改善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有效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日常出行需求,让农村居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了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连续服务。鼓励城市公交线路向农村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

  ■规范包车客运管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我省2024年“3·19”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包车客运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包车合同造假的问题普遍存在,以包车的名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建议在条例中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到关口前移。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对应的罚则。

  具体内容为:“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在起运前核对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不得起运。”“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

  ■出租车定线运输

  部分出租车超出许可经营的区域从事营运和定线运输,扰乱了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对相关情形作了规定,并对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从事定线运输增加了罚则。

  具体内容为:“出租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许可经营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部门之间共享人、车、企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加强信用等方面的联合监管,有利于更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交通、公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增加了交通、公安等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车辆等相关数据及时共享和协同监管的内容。

  具体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核查机制,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驾驶人员培训、考试等信息进行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培训教练员查询安全驾驶经历记录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客运、货运驾驶人员从业相关信息推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货运驾驶人员被吊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信息推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4/11-27/203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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