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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 温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审议意见作如下报告:

  2024年10月18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征求了省人大民侨外委,省司法厅、文旅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均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视察期间,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旅游强省”“文化强省”战略,充分释放松花江沿江旅游资源潜力,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明晰界定了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范围,将哈尔滨段松花江沿岸5区6县内具有旅游发展基础的区域全部列入调整范围。确立了促进松花江沿江旅游“全域”“全季”“全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对冰雪旅游、红色旅游等体现本地特色的十类旅游产业项目作出产业发展指引。规定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规划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以法治方式保障沿江旅游发展规划的可执行性。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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